試驗方法:沿轉動方向,向執手施加25+1Nm的轉矩,維持60s。卸載后,測量角度變化。
EN 13126-3:2011:
要求:施力點位置的永久變形量應≤6mm(等級1)或≤2mm(等級2)。
試驗方法:固定執手基座,對于方軸執手,在距離基座底面20mm處用8mm厚的剛性(詞條“剛性”由行業大百科提供)固定塊將方軸固定;對于撥叉執手,撥叉應在距基座底面15mm處被固定,固定后撥叉不應會出現任何擺動或移動。
固定完成后,通過Ф20mm的圓棒(作用端倒園角),沿手柄轉動方向,在距離轉動軸線85mm位置處,先施加50N的初始力,然后將力增加至200N,維持30+1s。卸載后,測量施力位置處的永久變形量。
JG/T 124-2007:
要求:傳動機構用執手在25~26Nm力矩作用下,各部件應不損壞,執手手柄軸線位置偏移應小于5°。
試驗方法:傳動機構用執手基座固定后,把方軸(撥叉)在距離執手基座底面15mm處剛性固定,沿執手手柄轉動方向、距執手軸2/3處施加在25~26Nm的力矩,維持60+10s,卸載后觀察損壞情況并進行角度測量。
注:EN 13126-3:2011中若永久變形量取等級1,對于手柄的變形量近似計算,則弧長2*π*85*A/360°≤6mm,(A代表轉動角度),則A≤4°,同理取等級2時,則A≤1.35°。對于其施加的力矩則為85mm*200N=17Nm,相較于CEN/TS 13126-3:2004和JG/T 124-2007中所規定的25+1Nm,則減少近32%~35%左右。
h)抗拉性能
CEN/TS 13126-3:2004:
要求:手柄任何位置的最大永久變形量應≤5mm。
試驗方法:在距手柄末端50±2mm處,平行于轉動軸軸線背離基座的方向施加500+50N的力,維持60+10s。
EN 13126-3:2011:
要求:無斷裂
試驗方法:固定基座,對于方軸執手,在距離基座底面20mm處用8mm厚的剛性固定塊將方軸固定;對于撥叉執手,撥叉應在距基座底面15mm處被固定,固定后撥叉不應會出現任何擺動或移動朝遠離基座、 平行于手柄轉動軸線方向,距轉動軸線50mm處,向手柄施加600N(等級1)或1200N(等級2)的拉力,維持30+1s。
JG/T 124-2007:
要求:手柄最外端最大永久變形量應小于5mm。
試驗方法:將傳動機構用執手基座固定在水平放置的平臺上,將執手手柄轉動到與執手基座長度方向一致,在執手手柄中心線上距執手軸2/3位置處,施加平行執手軸的拉力(600N),維持60+10s,卸載5min后進行相關測量。
注:EN 13126-3:2011中若采用等級1,那么產生的彎矩與JG/T 124-2007相比較就有:600*50=L*2/3 *600,即若手柄長度L>75mm時,JG/T 124-2007中施加的彎矩大,若手柄長度L<75mm,則EN 13126-3:2011的所施加的彎矩大;同理可知道,若采用等級2,則當L>150mm時JG/T 124-2007中施加的彎矩大,L<150mm時,EN 13126-3:2011的所施加的彎矩大。
i)結合其他標準進行試驗(在適當情況下)
CEN/TS 13126-3:2004:
按EN 13126-4(傳動器)或EN 13126-8(風平開下懸,下懸內平開和平開五金系統)的相關要求和試驗方法進行試驗
EN 13126-3:2011:無該性能項。
JG/T 124-2007:無該性能項。
注:結合傳動鎖閉器進行試驗可以更符合其真實的工作環境(故EN13126-3:2011中要求反復啟閉在3Nm的阻力下進行。)
j)抗扭 Twisting-off(僅適用于帶鎖閉機構的執手)
CEN/TS 13126-3:2004:無該性能項。
EN 13126-3:2011:
要求:在35Nm或100Nm或200Nm(3個等級任選其一)的作用下,不斷裂。
試驗方法:在沿手柄轉動的方向平面內(與手柄中心線垂直的平面),向手柄施加轉矩。
JG/T 124-2007:無該性能項。
k)抗彎 Forcing-off(僅適用于帶鎖閉機構的執手)
CEN/TS 13126-3:2004:無該性能項。
EN 13126-3:2011:
要求:在35Nm或100Nm或200Nm(3個等級任選其一)的作用下,不斷裂。
試驗方法:垂直于安裝平面且在與手柄中心線所平行的平面內,向手柄施加扭矩。
JG/T 124-2007:無該性能項。
l)鎖閉機構的反復啟閉(僅適用于帶鎖閉機構的執手)
CEN/TS 13126-3:2004:無該性能項。
EN 13126-3:2011:
要求:啟閉次數為執手反復啟閉次數的25%,對于無需鑰匙的鎖閉機構(如推動開啟),則其反復啟閉次數應與執手的反復啟閉次數一樣。
試驗方法:在不超過1.5Nm力矩的作用下,進行鎖閉和打開循環。
JG/T 124-2007:無該性能項。
注:對鎖芯的壽命進行考察,對于在公共建筑(詞條“公共建筑”由行業大百科提供)用執手,帶鎖機構的設置,可以加強管理,防止他人的隨意開啟。
m)鎖閉機構的抗扭(僅適用于帶鎖閉機構的執手)
CEN/TS 13126-3:2004:無該性能項。
EN 13126-3:2011:
要求:若執手仍能進行鎖閉,則鎖芯的變形和發生故障是允許的。
試驗方法:通過力矩測量裝置和鑰匙向鎖芯施加2Nm的轉矩。
JG/T 124-2007:無該性能項。
注:以人操作時對鑰匙的作用距離為40mm計算,2Nm/0.04=50N,防止開鎖時力過大破壞鎖芯。
n)主軸的抗拉性能(僅適用于帶鎖閉機構的方軸執手)
CEN/TS 13126-3:2004:無該性能項。
EN 13126-3:2011:
要求:方軸移出量≤10mm
試驗方法:沿軸線方向,向方軸施加規定的拉力(有800N、1000N、1500N三個等級)。
JG/T 124-2007:無該性能項。
2、合頁篇
對于窗用合頁,EN 13126系列19個部分中沒有一個是單獨的對平開窗合頁進行規定,EN 13126-9:2013是中懸窗五金系統標準,在EN 13126-8:2006《內平開下懸、下懸內平開和平開五金系統》中對平開下懸窗、下懸平開窗和平開窗用合頁進行了相關規定,而我國行業標準JG/T 125-2007 《建筑門窗五金件 合頁(鉸鏈)》當時在修訂時參考EN 13126-8:2006的部分內容,所以相較于JG/T 125-2000《聚氯乙烯(PVC)門窗合頁(鉸鏈)》其增加了體現使用安全性的性能要求 :懸端吊重、撞擊洞口、撞擊障礙物。下面簡單說明一下JG/T 125-2007《建筑門窗五金件 合頁(鉸鏈)》的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只針對窗部分),主要檢測內容如表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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