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馳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of China)是指經過有權機關(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商標。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2003年4月17日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其涵義可以概括為: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 對于什么是“相關公眾”,《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是這樣規定的: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而對什么叫做“廣為知曉”和“享有較高聲譽”,《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并沒有明確的界定。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已經明確,在新《商標法》2014年5月1日正式實施后,生產、經營者如果還將“馳名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上,或廣告宣傳、展覽、其他商業活動中,將按修改后的新商標法處理,處10萬元罰款。工商總局同時明確:“馳名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除外。也就是說,2014年5月1日以前就已進入市場的印有“馳名商標”的商品,2014年5月1日后仍可繼續銷售,直至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