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一般工業用鋁及鋁合金拉制棒材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及合同內容等。
本標準適用于鋁及鋁合金拉制圓棒、正方形棒(方棒)及矩形棒(扁棒)。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28 金屬材料 室溫拉伸試驗方法
GB/T 3190 變形鋁及鋁合金化學成分
GB/T 3199 鋁及鋁合金加工產品包裝、標志、運輸、貯存
GB/T 3246(所有部分) 變形鋁及鋁合金制品組織檢驗方法
GB/T 6395 金屬高溫拉伸持久試驗分析方法
GB/T 6987(所有部分) 鋁及鋁合金化學分析方法
GB/T 16865 變形鋁、鎂及其合金加工制品拉伸試驗用試樣
GB/T 17432 變形鋁及鋁合金化學成分分析取樣方法
3 要求
3.1 產品分類
3.1.1 牌號、狀態及規格
棒材的合金牌號、供應狀態及規格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合金牌號、狀態、規格
合 金 牌 號 供 應 狀 態 規 格/mm
圓 棒 直 徑 方 棒 邊 長 扁 棒
厚度 寬度
1060、1100、3A21、5A02 0、F、H18 5~100 5~50 5~40 5~60
2A11、2A12、2024 0、F、T4、T351
2014 0、F、T4、T6、T351、T651
3003、5052 0、F、H14、H18
7A04、7A09、7075 0、F、T6、T651
6061、6A02 F、T6
注:若需要其他合金或狀態的棒材,可由供需雙方協商
3.1.2 標記示例
3.1.2.1 用2024合金制造的、供應狀態為T351、直徑為30mm,定尺長度為3000mm的高精級棒材,標記為:
棒 2024 T351高精級 φ30×
3.1.2.2 用3A21合金制造的、供應狀態為0、厚度為20 mm,寬度為40mm的普通級矩形棒材,標記為:
扁棒 3A21-O 20×
3.2 化學成分
棒材的化學成分應符合GB/T3190的規定。
3.3 外形尺寸及允許偏差
3.3.1 截面尺寸及允許偏差
3.3.1.1 圓棒直徑及其允許偏差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圓棒直徑及其允許偏差 單位為毫米
直 徑 允許偏差(±)
普通級 高精級
5~12.5 0.06 0.04
>12.5~25.0 0.08 0.05
>25.0~38.0 0.10 0.06
>38.0~50.0 0.15 0.10
>50.0~75.0 0.23 0.15
>75.0~85.0 0.30 0.20
>85.0~100 0.45 0.30
注:當尺寸允許偏差只規定( )或(-)時,其值為上述數值的2倍。
3.3.1.2 扁棒、方棒規定寬度、厚度或邊長及其允許偏差應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扁棒、方棒的寬度、厚度或邊長及其允許偏差 單位為毫米
定的寬度、厚度或邊長 允許偏差(±)
普通級 高精級
5~12.5 0.08 0.05
>12.5~25.0 0.10 0.06
>25.0~38.0 0.12 0.08
>38.0~50.0 0.20 0.13
>50.0~60 0.30 0.20
注:當尺寸允許偏差只規定( )或(-)時,其值為上述數值的2倍。
3.3.1.3 方棒或扁棒的圓角半徑
方棒或扁棒的圓角半徑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方棒、扁棒的圓角半徑 單位為毫米
邊長或寬度 圓角半徑, 不大于
≤30 2
>30~60 5
3.3.2 彎曲度
3.3.2.1 棒材的彎曲度是將棒材放在平臺上,在自重作用下仍存在的彎曲。
3.3.2.2 圓棒縱向彎曲,對于直徑不大于10mm的棒材,允許有用手輕壓即可消除的彎曲;其他規格圓棒:每米長度上不大于3mm,全長累計。根據需方要求,高精級彎曲度不大于2mm/m,全長累計,但必須在合同中注明。
3.3.2.3 方棒或扁棒的縱向彎曲應符合表5的規定。需要高精級時應在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時按普通級執行.
表5 方棒、扁棒的縱向彎曲度 單位為毫米
棒或扁棒的厚度 彎曲度要求 不大于
普通級 高精級
每300㎜上 全長L米上 每300㎜上 全長L米上
5~10 用手輕壓,彎曲消除。
>10~50 1 2×L 0.3 1×L
3.3.2.4 方棒或扁棒允許有個別的輕微波浪存在,波浪度的幅度不超過1mm。
3.3.3 切斜度
棒材端面應切平整,切斜度不大于3°。
3.3.4 扭擰度
方棒或扁棒的任何部分繞縱軸的扭擰度,普通級每米長度上不允許超過8°,全長累計;高精級每米長度上不允許超過2°,全長不允許超過7°。
3.3.5 方棒或扁棒的平面間隙
3.3.5.1 方棒或扁棒的平面間隙是指沿方棒的邊長或扁棒的寬度方向測得的棒材底面與平臺或直尺之間的間隙值。
3.3.5.2 方棒或扁棒的平面間隙應符合表6的規定。需要高精級時應在合同中注明。
表6 方棒、扁棒的平面間隙 單位為毫米
棒或扁棒的寬度 B 平 面 間 隙
普 通 級 高 精 級
≤25 ≤0.20 ≤0.20
>25~60 ≤0.8%×B ≤0.4%×B
3.3.6 棒材的長度及允許偏差
棒材的長度可按不定尺、定尺或倍尺供應,其長度范圍為1~6m。對倍尺供應的棒材應加入鋸切余量,每個鋸口按5mm計算。其縱向長度允許偏差不應超過15㎜。
3.4 力學性能
一般工業用鋁及鋁合金棒材的室溫縱向力學性能應符合表7的規定。
表7 室溫縱向力學性能
金牌號 狀態 直徑或厚度 (mm) 抗拉強度 Rm (N/mm2) 規定非比例延伸強度 Rp0.2 (N/mm2) 斷后伸長率 A %
不 小 于
1060 O ≤100 55 15 22
H18 ≤10 110 90 -
1100 O ≤100 75~105 20 22
H18 ≤10 150 - -
2A11 O ≤100 ≤245 - 10
T4、T351 ≤100 370 215 12
2A12 O ≤100 ≤245 - 10
T4、T351 ≤22 390 255 12
>22~100 420 275 10
2014 O ≤100 ≤245 - 12
T4、T351 ≤100 380 220 12
T6、T651 ≤100 445 375 8
2024 O ≤100 ≤245 - 12
T4、T351 ≤12.5 425 310 10
>12.5~100 425 290 9
3A21 O ≤100 ≤165 - 20
H18 ≤10 180 - -
3003 O ≤100 95~135 35 25
H14 ≤10 135 - -
H18 ≤10 180 - -
5A02 O ≤100 ≤225 - 10
H18 ≤10 265 - -
5052 O ≤100 175~245 70 20
H14 ≤30 235 180 5
H18 ≤10 265 220 2
6A02 T6 ≤100 295 - 12
6061 T6 ≤100 290 240 9
7A04 7A09 O 所有 ≤280 - 10
T6、T651 ≤22 490 370 7
>22~100 530 400 6
7075 O ≤100 ≤280 - 10
T6、T651 ≤100 530 455 6
所有 F ≤100 -
注:表中未列的合金或規格的力學性能附結果,也可由供需雙方協商
3.5 低倍組織
3.5.1 棒材的低倍試片上,不允許有偏析聚集、非金屬夾渣、裂紋及縮尾。
3.5.2 成層深度不允許超過棒材負偏差之半。經供需雙方協商,可供應無成層的棒材。
3.5.3 直徑小于20mm的棒材不檢查低倍組織。
3.5.4 低倍試片上粗晶環深度:合同中未注明時,粗晶環不檢驗。合同中注明粗晶環檢驗時,2A12、2A11、6A02、7A04、7A09、7075的粗晶環深度不大于8mm。對粗晶環有更嚴要求時,雙方可協商解決。
如果粗晶環深度超出規定時,可在粗晶區取樣作力學性能,如力學性能符合表5的規定時,則該粗晶區允許存在。
3.6 顯微組織
棒材的顯微組織不允許有過燒。
3.7 表面質量
3.7.1 棒材表面不允許有腐蝕、裂紋、起皮、氣泡及粗擦傷。
3.7.2 棒材表面允許有深度不超過直徑負偏差的壓坑、擦傷、氧化色、不粗糙的黑白斑及由于矯直產生的螺旋亮條等其他缺陷。
3.7.3 棒材表面缺陷允許進行檢驗性打磨,但應保證棒材最小直徑或厚度。
4 試驗方法
4.1 化學成分分析方法
棒材的化學成分分析取樣按GB/T17432規定,化學成分仲裁分析方法采用GB/T6987的規定。
4.2 外形尺寸測量方法
棒材直徑或寬度、厚度用精度不低于0.01mm的量具測量,長度用米尺測量。
4.3 力學性能試驗方法
棒材的室溫拉伸力學性能試樣應符合GB/T16865的規定。其試驗方法應符合GB/T228的規定。
1.1 低倍組織檢驗方法
棒材的低倍組織檢驗方法應符合GB/T3246.2規定。
1.2 顯微組織檢驗方法
棒材的顯微組織檢驗方法應符合GB/T3246.1規定。
1.3 表面質量的檢驗
棒材的表面質量用目視檢驗。當深度難以確定時,可采用打磨法進行檢查。
2 檢驗規則
2.1 檢驗和驗收
2.1.1 棒材應由供方技術監督部門進行檢驗,保證產品質量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并填寫質量證明書。
2.1.2 需 方應對收到的產品按本標準的規定進行復驗。復驗結果與本標準及訂貨合同的規定不符時,應以書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雙方協商解決。屬于外觀質量及尺寸偏 差的異議,應在收到產品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屬于其他性能的異議,應在收到產品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如需仲裁,仲裁取樣應由供需雙方共同進行。
回答時間:2012-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