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屆鋁門窗幕墻委員會專家組管理辦法
專家組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建筑門窗、幕墻行業的科技發展水平,發揮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作用,促進我國建筑門窗幕墻行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鋁門窗幕墻委員會(簡稱委員會)成立了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鋁門窗幕墻委員會專家組(簡稱專家組)。專家組的宗旨是協助委員會做好行業的科技研發、科技創新、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等工作。
第二條根據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章程,參照歷屆專家組管理條例規定,結合當前建筑行業發展實際需要,委員會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并廣泛調研后,對2013年8月1日公布的《專家組條例》進行了部分修正和調整,特制定了本辦法。
第二章專家組性質
第三條專家組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行動指南。專家組是以從事建筑門窗、幕墻及相關產品科技研發、咨詢和服務為主體的技術咨詢服務型組織,專家組由委員會統一管理,活動計劃和工作任務由委員會下達;專家組成員受委員會委托或派遣開展技術研發、培訓和咨詢服務以及其它相關專業技術工作。
第三章主要任務
第四條認真執行國家的法令、法規,積極宣傳貫徹有關技術政策,為行業全面健康的發展出謀劃策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五條結合專家個人專長和本職工作,積極開展調研和專題技術研究。為行業管理、技術進步、委員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協助政府部門和委員會研究制訂工作方案和貫徹方法,并協助委員會付諸實施。
第六條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指導企業開發新產品,推進技術創新。積極參加編寫相關技術教材、技術資料,撰寫專業技術論文等工作。
第七條廣泛開展技術培訓、咨詢等服務活動。組織行業開展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評估及工程技術方案論證及評審工作,為企業進行技術指導及技術咨詢工作。
第八條協助有關主管部門編制、修訂國家有關法規和行業管理條列。積極參加行業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編制。
第九條 協助行業及委員會完成行業發展所需要開展的其它類工作。
第四章 專家組組成
第十條專家組成員從以下單位的技術、管理、科研人員中產生,這些單位包括:建筑門窗、幕墻研發、設計、生產、安裝和施工的單位,配套的型材、建筑玻璃、建筑密封膠、門窗幕墻配件、保溫隔熱材料、加工設備等相關產品的生產企業,以及相關領域的高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等。同時,專家組成員還可以是退休的資深專業人士。
第五章要求及產生辦法
第十一條人員要求
(一)專家組成員要有較強的專業技術理論基礎或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在國內外建筑門窗、幕墻行業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專家應有較好的專業技術業績,關心熱愛本行業事業,能積極參加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技術活動和公益性服務事業。
(二)具有相關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從事本行業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年齡不超過70歲。
(三)專家組成員能秉公辦事,有職業道德,身體健康,能夠積極承擔和完成專家組委派的工作。
(四)專家組成員應誠實可信。有學術造假、違法行為或欺詐行為的人不能加入專家組。
(五)本屆專家組人數為60人,成員一律為兼職。
(六)為了充分發揮和調動老專家的作用,專家組聘請顧問專家2-5人,年齡不超過80歲。
第十二條專家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滿足以下5條及以上為符合)
(一)在5年內主編或合編過專業技術論著;
(二)近3年內,在國家級或行業內的有關雜志中發表過有關專業技術論文2篇以上;
(三)3年內參加過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規范制(修)訂或國家標準圖集編制工作2項以上;
(四)編寫過專業技術培訓教材,參加過全國性技術學習班授課或全國性的大型技術交流講座;
(五)近3年內,主持設計過3項以上大型(面積1萬平方米及以上)建筑門窗、幕墻工程;
(六)獲得過省部級以上相關專業的科技成果獎;
(七)獲得個人專利至少1項,或者參與單位專利2項以上;
(八)具有15年以上從事建筑門窗、幕墻相關技術工作的經歷。
第十三條產生辦法
(一)專家候選人的產生
(1)第五屆專家組成員自動成為第六屆專家候選人。但應提交《專家申請表》,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專家申請表》,將自動放棄專家候選人資格。
(2)新申請的專家候選人產生方法。從事建筑門窗、幕墻及相關行業的科研和工程技術人員,滿足上述“人員要求”和“基本條件”,在得到第五屆專家組兩名及以上專家推薦后,由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推薦,經委員會審查,符合條件的可作為專家候選人。
(二)專家的評選產生
(1)由專家候選人(第五屆專家組成員、新申請專家候選人)相互打分。
(2)委員會根據專家組基本考核要求(會議出勤、提交論文、標準編制、參加委員會活動等)對專家進行綜合評議。
(3)專家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專家投票排序、專家組基本考核要求,綜合總票數最多的前60人當選第六屆專家組成員,由委員會公布。
第六章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專家組成員經委員會授權、委托或派遣,可以以專家組成員的名義或代表專家組參加指定的專業技術工作和活動。
第十五條專家有權向委員會或專家組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十六條積極參加委員會或專家組組織的各項活動,認真完成委員會委派的研究和技術工作,熱心為行業和企業服務。
第十七條在參與決策、咨詢過程中充分發表個人意見,并可保留個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由委員會派出的專家可參照國家有關個人技術咨詢服務規定,獲取津貼及差旅補助并依法納稅,不得超越政策規定收受報酬和其他禮品。
第十九條專家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職業道德,遵守協會的規章制度,維護行業聲譽。
第二十條專家可根據本人意愿退出專家組。經本人申請,委員會批準,可不再承擔委員會和專家組的相關工作。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一條委員會成立專家組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此次專家組換屆工作,以及換屆后專家組的日常管理工作,委員會主任兼任領導小組組長。
第二十二條 專家組每五年換屆一次。
第二十三條本次修訂主要對專家組成員組成、專家基本條件、專家候選人的產生辦法及專家評選辦法等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第二十四條 未經委員會或專家組授權,個人不得以專家組的名義從事任何活動。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專家,根據情節予以勸退或除名。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委員會于2013年8月1日公布的《專家組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