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時值新春佳節來臨之際,很多企業由于看不見來年的訂單,只好咬緊牙關緊縮人事成本。相對于“裁員”來說,很多企業選擇了相對比較溫和的方法來應對經濟危機。其中,“休假”已經成為點擊率相當高的熱
門詞匯,而“無薪休假”更是已經形成風潮。
放假的種種表現據媒體報道,受金融風暴的影響,近期越來越多的企業宣布了裁員的消息,即使沒有裁員的許多公司,也相繼宣布進行無薪休假計劃。如在2008年11月,美國硅谷的戴爾、蘋果等公司都宣布員工進行無薪休假;12月,全球晶圓代工巨頭的臺積電和聯電,也相繼實行“做四休三”等工作時間安排;隨后,韓國半導體大廠海力士宣布今年1月無薪休假兩周,日本東芝旗下一晶片廠宣布停工9天;日前,香港國泰航空宣布,自公司推行自愿無薪休假計劃以來,已有1000多名客服人員提出了申請。
實際上,目前,為了減少成本,一些企業便推出了放假的規定,具體類型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類,“全薪休假”。即允許部分職工在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享受“全薪休假”。換句話說,就是原工資福利基本保持不變,特別是有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確定下的勞動報酬。這樣實際上節省了運營成本,也減少不必要的獎金和福利開支。
第二類,“低薪休假”。即只支付較低的薪水給休假的職工,有的企業支付的是當地的“最低工資”,有的企業只支付“生活費”,有的企業會與員工協商確定一定數額的薪酬。
第三類,“無薪休假”。即休假這段時間,企業不支付任何薪水。很多使用外來從業人員的企業大都以春節放假為名,實行無薪長假。
放假的法律性質就休假的問題,很多人認為,這對員工來說,至少能保有一份工作,相較裁員這種極端措施顯得較易接受;對公司而言,無薪休假一方面能在節省成本的同時,避免直接裁員、引發勞資糾紛,另一方面,又不會輕易失去原有員工,節省了再補充培訓的成本。不過,持相反意見的人士指出,休假如果不符合國家的明文規定,將直接侵犯勞動者的勞動權益,甚至成為逼迫員工走人的“隱性裁員”招數,應該予以規范。
對于休假問題的種種爭議,我認為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從《勞動法》的角度來對各類休假做一下界定。有關休假,我國法律上應區分三大類:
其一是國定假日,如元旦、春節等。這類假期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
其二是法定假期,如年休假、探親假、產假、工傷假、婚喪假等。這些假期的發生需要出現特定事由,并考慮職工意愿;
其三是其他假期,主要體現在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規章制度等形式中,也體現在雙方的實際行動中。
對于“其他休假”的法律性質,目前并無明確法律規定。
不過,筆者以為,從《勞動法》的角度,用人單位負有提供勞動條件的義務,享有正確支配勞動力的權利;而職工相應的負有提供勞動力的義務,享有勞動報酬、體面勞動的權利。權利是可以放棄的,但義務必須履行,同時放棄權利并不代表可以不需要履行義務。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單方放假,法律性質上應定性為不要求勞動者提供勞動。此時,在不能與勞動者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必須履行持續性支付約定工資的義務,即“全薪休假”,否則將被視為違法。
如果用人單位能夠取得勞動者同意進行休假,這種“其他休假”可以定性為“勞動合同中止”,既中止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都處于靜止狀態,雙方都可以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這不排除雙方協商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
(一)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二)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可見,經濟危機中,大量企業采取的休假方式,從法律性質上講,除了國定假日和法定假日之外的休假,都應劃入“其他假期”范疇,可以按照用人單位放棄權利的行為進行處理,往往需要全薪休假,或者按照“勞動合同中止制度”來執行,即由當事人之間進行明確約定。這種約定可以是“全薪休假”,也可以是“低薪休假”,或者“無薪休假”,法律一般不強制干涉。除非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的約定是基于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而被司法機關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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