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試驗方法
9.1 結構性能試驗應參照GB/T15227的規定進行,試驗的
采光頂應按照實際支承方式和傾斜角度安裝。
9.2
氣密性能試驗應參照GB/T15226的規定進行。
9.3
水密性能試驗應參照GB/T15228的規定進行,試驗的采光頂應按照實際支承方式和傾斜角度安裝,淋水裝置的噴水應垂直于試件表面,淋水量為4L/m2.min。
9.4
保溫性能試驗應參照GB/T 8484的規定執行,試驗的采光頂應按照實際的傾斜角度安裝。
9.5
隔聲性能試驗應參照GB/T 8485的規定執行。
9.6 采光性能試驗應參照GB/T 11976的規定執行。
10 檢驗規則
10.1 檢驗類別
主要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10.2 檢驗項目
檢驗項目見表28
表28檢驗項目綜合表
10.3 出廠檢驗
10.3.1 檢驗項目按表28進行。
10.3.2 采光頂
構件允許偏差項目檢驗須抽樣10%,并且不少于5件,其所檢測項目不合格個數不超過10%,可判為合格,但
結構膠的寬度和厚度必須檢驗全部合格。(編制組確定)
10.3.3 采光頂出廠檢驗按表28進行,應有檢驗合格證書。
每百個組件隨機抽取一件進行
剝離試驗。如不合格,則該批組件為不合格。
10.4 型式檢驗
10.4.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制度定型鑒定(包括技術轉讓);
b) 正式生產后,當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而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正常生產時每三年檢測一次;
d)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10.4.2 型式檢驗項目見表28,按本標準規定的方法進行檢測。
10.4.3 型式檢驗判定規則
如在表28規定項目的檢測結果中有某項不合格,應重新復檢;如仍不合格,則該采光頂應判定為不合格。
11 標志、包裝、 運輸、貯存
11.1 一般規定
玻璃頂構件應根據構件的特點設計、包裝,做好標志,提出運輸儲存要求。
11.2 標志
11.2.1 標志在產品明顯部位標明下列內容:
a) 制造廠廠名與商標;
b) 產品名稱、型號和設計圖號;
c) 產品應貼有標牌、標牌應符合GB/T13306規定;
d) 制作日期和編號;
e) 包裝外表面應標明包裝內產品數量、凈重、毛重、體積;
f)
吊裝、運輸、儲存,特別提醒等;
g) 包裝箱上應有明顯的“怕濕”“小心輕放”“向上”字樣和標志,圖形應符合GB191的規定。
h) 注:上述提到的產品為玻璃單元件、構件、
支座、配件等
11.2.2 特別提醒應在醒目位置、醒目方式、層層標出、直至構件安裝完成方可消失。
11.2.3 標志方式可以采用標牌、掛簽、包裝表面噴印,如不影響構件使用可直接于構件表面噴印,所有標志方式在構件安裝于設計位置前,經歷運輸、儲存的各種環境條件不會消失。應符合GB/T6388的規定。
11.3 包裝
11.3.1 產品應用無
腐蝕作用的材料包裝;
11.3.2 包裝箱應有足夠的
強度,確保運輸中不受損壞;
11.3.3 包裝箱內的各類部件,不應發生相互碰撞,竄動;
11.3.4 產品裝箱后,箱內應有裝箱單和產品檢驗合格證。
2005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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